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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司法解釋修改前後變化

  認定「惡意透支」

娛樂城  原解釋: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,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,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「惡意透支」。

  修改後解釋: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,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,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「惡意透支」。

  認定「數額較大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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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原解釋:惡意透支,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,應當認定為「數額較大」;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,應當認定為「數額巨大」;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,應當認定為「數額特別巨大」。

  修改後解釋:惡意透支,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,認定為「數額較大」;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,認定為「數額巨大」;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,認定為「數額特別巨大」。

  界定「無效催收」

  原解釋:無相關條款。

  修改後解釋: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,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「有效催收」:(一)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;(二)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,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;(三)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;(四)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。」

  詳見B06-B07·財經放大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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