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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法明定,法院管轄權部分,勞工有充分選擇權,可選擇勞務提供地,或公司所在地,乃至於任何分公司所在地都可以。若勞工是原告,其裁判費最高可減免三分之二,大幅降低負擔。新法也規定,調解組成除由勞資雙方組成之外,在舉證責任中,資方就相關文書資料負舉證責任。
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,過去勞工常因為擔憂司法曠日廢時而卻步,自行吞下權益喪失的苦果,但依新法規定,法院須在勞工聲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,指定第一次的調解日期,且原則要在起訴後6個月內審理終結,讓案件速審速結。司法院預計一年後施行新制。
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,感謝立法院不分朝野對於勞動事件法的支持,勞動部將配合司法院訂定子法,讓勞動事件法盡快上路。
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表示,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是勞動司法人權的突破性指標,未來勞工在遭遇勞資爭議時,將更有機會接近司法正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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